發文字號:
法務部 81.01.29 (81)法律字第0145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1 年 01 月 29 日
要 旨:
關於 貴部日工出口區管理處儲運服務中心工業關係組組長武○○前於民 國六十三年八月五日任職該處衛生保健中心時,因該中心尚未奉核成立, 未辦理公保加保,致影響武員將來申請美老給付權益,武員可否依國家賠 償法規定請求賠償疑義乙案
主 旨:關於 貴部日工出口區管理處儲運服務中心工業關係組組長武○○前於民 國六十三年八月五日任職該處衛生保健中心時,因該中心尚未奉核成立, 未辦理公保加保,致影響武員將來申請美老給付權益,武員可否依國家賠 償法規定請求賠償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民國八十一年一月八日 (80) 經人字第○六七六○三號函。 二 查國家賠償法施行給則第二條規定,依本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請求國 家賠償者,以公務員之不法行為及其所生損害,均在本法施行後者為 限。即必須公務員之不法行為及其所生損害,二者均在國家賠償法施 行以後者,始得請求。本件依來函所述事實,姑不論武定邦君認為公 務員有無不法之行為,因該事件發生於民國六十三、四年間,縱其將 來申請退休請求養老給付而權益受損,係在國家賠償法施行之後,依 上開規定,仍不得請求國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