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85.11.06 (85)法律字第2823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5 年 11 月 06 日
要 旨:
請求權人於收到協議書、訴訟上和解筆錄或確定判決後,逾相當期間仍未 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時,賠償義務機關應如何辦理賠償金支付事宜疑 義
主 旨:關於請求權人於收到協議書、訴訟上和解筆錄或確定判決後,逾相當期間 仍未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時,賠償義務機關應如何辦理賠償金支付事 宜疑義,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 貴部 (八十五) 年一月十日鈞鈿字第八五○○○○二八九號函建 議事項暨本部同年八月二日「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檢討修正第三次 會議結論 (七) 之一辦理。 二 按國家賠償事件經協議成立、訴訟上和解成立或判決確定,惟請求權 人收到協議書、和解筆錄或確定判決後,逾相當期間仍未向賠償義務 機關請求給付賠償金額時,賠償義務機關應即依行政院七十年七月三 十日台 70 法字第一○七四二號函頒「中央各機關國家賠償金請款、 撥款程序及求償收入處理事項」 (一) 所定之請撥程序辦理請款作業 ,並以準備給付之事情,通知請求權人。如請求權人仍不領取時,應 即依法辦理提存,以完結支付是項賠償金之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