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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88.09.14 (88)法律字第03490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09 月 14 日
要  旨:
關於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直接上級機關」、第二項
之「再上級機關」相對於鄉 (鎮、市) 公所或縣 (市) 政府,究為何機關
主    旨:關於  貴府函詢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及組織調整後,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直接上級機關」、第二項之「再上級機關」相對於
          鄉 (鎮、市) 公所或縣 (市) 政府,究為何機關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
          。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府八十八年八月二日 (八八) 投府秘法字第一一二三六六號函
              。
          二  依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二項、地方制度
              法第八條規定:「省政府受行政院指導監督,辦理下列事項:一、監
              督縣 (市) 自治事項。二、執行省政府行政業務。三、其他法令授權
              或行政院交辦事項。」有關國家賠償金額超過限額之決定,既非屬縣
               (市) 自治事項,省政府如無其他法令授權或行政院交辦,參照上開
              規定意旨,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直接上級
              機關」及第二項之「再上級機關」相對於鄉 (鎮、市) 公所,應指縣
              政府及中央主管機關;相對於縣 (市) 政府,應指中央主管機關及行
              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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