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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經濟部 96.11.07 經工字第09604605380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11 月 07 日
要  旨:
臺北縣準用經濟部主管法規關於直轄市之規定
全文內容: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臺北縣準用本部主管法規中關於直轄市
          規定之法規如後附,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
法 規 名 稱 條、項、款、目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第四條第一項及第六十四條第 三項
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 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 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
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新增投資 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獎勵辦法 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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