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93.01.28 智著字第0931600067-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1 月 28 日
要 旨:
經濟部公告之「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修正草案」所提之修正建議
主 旨: 貴會就經濟部公告之「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修正草案」所提之修正建議 ,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陳常蔚先生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電子郵件辦理。 二、按「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修正草案」係經本局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 日邀請法務部、經濟部法規會等召開機關會商會議,經充分討論溝通 ,並符合經濟部法制作業之程序規定,予以草擬定稿,先予敘明。 三、貴會關心本項草案,不吝提供修正建議,謹此表示謝忱。有關貴會就 本草案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所提建議內容,本局說明如下: (一) 第十條:本條有關邀請「相關人士」列席提供意見之規定,於實際 作業時,自當係邀請就調解事件有利害關係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或 經驗之人士,惟就法制作業而言,為求法規文字之週延性,故就該 「相關人士」未設資格之限制。 (二) 第十一條:有關調解之參加,於現行行政程序法第二十三條,已有 明文之規定,而行政程序法係於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之後所訂立, 法務部及經濟部法規會於前開機關會商會議中,咸認行政程序法既 已明文規定,基於法律適用之整體性,如無其他特殊必要,宜回歸 該法規定,不宜另行規定,爰刪除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