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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6.06 北市法二字第0943095280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6 月 06 日
要  旨:
「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第 1  條第 1  項規定,本
支給規定應以依法令所定具有軍、公、教職公務員身分者為適用對象,非
現職公務人員之法律關係應以委任契約定之
主旨:有關臺北農產公司本府股權代表領取董監事酬勞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94年5月30日北市建字第09430130300號函。
  二、有關「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第 1條第 1項所定,本支給規定應
      以依法令所定具有軍、公、教職公務員身分者為適用(支給)對象,本會業以94年 3
      月14日北市法二字第 09430356300號函復貴處在案,非現職公務人員之法律關係應以
      委任契約定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3年 2月13日農人字第0930107729號函見解亦同)
      。至於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3年 6月16日局給字第0930020558號函(全文詳附見),其
      意旨應在闡明,非現職公務人員雖不當然「適用」前揭支給規定,惟委任契約中有關
      支給標準(按出席比率計發),仍宜參照前揭支給規定辦理。至於支給方式之約定,
      若擬一併參照前揭支給規定辦理,於法尚無不合。謹就本會前揭函釋意見,補充說明
      。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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