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7.13 北市法二字第0943121320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7 月 13 日
要 旨:
公司法第 191 條規定,股東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如 公司章程明定董事及監察人之任期為 3 年,該公司股東會決議董事及監 察人之任期,自不得違反章程所定任期,如有違反,依該條規定應屬無效
主旨:有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決議之董事、監察人任期與公司章程所定不同,應 如何處理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處94年7月6日北市商二字第09432620500號函。 二、查公司法第 191條規定,股東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今首揭公司之 章程第13條明定董事及監察人之任期為 3年,該公司股東會決議董事及監察人之任期 ,依上開公司法規定,自不得違反章程所定任期,如有違反,依該條規定應屬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