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經濟部 96.11.29 經研字第09604506260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要 旨:
臺北縣準用物力調查實施辦法中部分條文有關直轄市之規定
全文內容: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臺北縣準用物力調查實施辦法第七條第 十二款第二目關於直轄市之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生 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