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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經濟部 93.11.15 經商字第0930061783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11 月 15 日
要  旨:
對公司負責人送達之行政處分釋示
全文內容:公司法第二十八條之一規定:「主管機關依法應送達於公司之公文書無從
          送達者,改向代表公司之負責人送達之;仍無從送達者,得以公告代之。
          」係針對主管機關應送達於公司之公文書,無從送達時,應如何處理之規
          定。所詢主管機關依公司法應送達於公司負責人之行政處分,無從送達時
          ,應如何處理,公司法尚無明文,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七十八條公示送達之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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