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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經濟部 95.02.10 經商字第0950051171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2 月 10 日
要  旨:
電子遊戲場業者涉及賭博、妨害風化或其他犯罪行為依法裁處者,「行政
罰法」施行前後適用之規定
全文內容:電子遊戲場業者如有涉及賭博、妨害風化或其他犯罪行為,而依同法第
          31  條裁處者,依據法務部 95 年 1  月 27日 法律字第 0940048009 號
          函,如該裁處於 95 年 2  月 5  日前(「行政罰法」施行前)為之者,
          仍得分別處罰;如於是日後為之者,則有「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1  項
          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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