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經濟部 95.03.22 經商字第0950052661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3 月 22 日
要 旨:
電子遊戲場業者其營業場所經查獲涉及賭博行為,經移送檢察機關偵辦後 尚未起訴前,得裁處業者令其停業一定期間之處分
全文內容:一、按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行政罰 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即應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罰鍰以外之 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因兼具維護公共秩序之作用,為達行政目的 ,機關仍得併與裁處。 二、電子遊戲場業者其營業場所經查獲涉及賭博行為,經移送檢察機關偵 辦後尚未起訴前,得裁處業者令其停業一定期間之處分,惟請審慎考 量業者之違法事證是否具體明確,依法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