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發文字號:
經濟部 95.03.22 經商字第0950052661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3 月 22 日
要  旨:
電子遊戲場業者其營業場所經查獲涉及賭博行為,經移送檢察機關偵辦後
尚未起訴前,得裁處業者令其停業一定期間之處分
全文內容:一、按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行政罰
              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即應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罰鍰以外之
              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因兼具維護公共秩序之作用,為達行政目的
              ,機關仍得併與裁處。
          二、電子遊戲場業者其營業場所經查獲涉及賭博行為,經移送檢察機關偵
              辦後尚未起訴前,得裁處業者令其停業一定期間之處分,惟請審慎考
              量業者之違法事證是否具體明確,依法核處。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