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經濟部 97.01.15 經商字第0960019150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1 月 15 日
要 旨:
關於「零售市場管理條例」公布施行後,各縣鄉(鎮、市)公所得否依地 方制度法制定有關市場委託經營管理之自治法規疑義
全文內容:「地方制度法」第 20 條規定,鄉(鎮、市)財產之經營及處分,屬鄉( 鎮、市)自治事項,鄉(鎮、市)公所依法訂定之自治條例,於未廢止前 仍有效;惟縣(市)主管機關依「零售市場管理條例」授權訂定相關規定 後,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自治條例與基於法律授權之 法規牴觸者,無效。因此,鄉(鎮、市)公所應依縣(市)主管機關訂定 之相關規定修訂其自治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