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經濟部 97.07.07 經商字第0970008646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7 月 07 日
要 旨:
函示鄉(鎮、市)公所訂定關於零售市場管理之自治條例時,應依縣(市 )主管機關訂定之相關規定辦理並配合修訂
全文內容:依「地方制度法」第 20 條規定,鄉(鎮、市)財產之經營及處分,屬鄉 (鎮、市)自治事項,鄉(鎮、市)公所依法訂定之自治條例,於未廢止 前仍有效;惟縣(市)主管機關依「零售市場管理條例」授權訂定相關規 定後,依「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自治條例與基於法律授 權之法規牴觸者,無效。因此,鄉(鎮、市)公所應依縣(市)主管機關 訂定之相關規定辦理並配合修訂其自治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