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經濟部 97.01.17 經商字第0970200317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1 月 17 日
                    要  旨:
                        於商業登記法修正前,商業經營登記以外業務未經裁處而於修正後裁處者 ,適用從新從輕原則
全文內容:按 97 年 1  月 16 日華總一義字第 09700002521  號總統令公布之商業
          登記法,刪除修正前第 8  條第 3  項商業不得經營其登記範圍以外之業
          務;並刪除修正前第 33 條違反之處罰規定。關於本法修正公布施行前,
          商業登記機關發現有商業經營登記以外業務之情事,應受處罰而未經裁處
          ,而於本法修正公布施行後裁處者,當有行政法罰法第 5  條從新從輕原
          則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