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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事業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1.10.28 北市法三字第0913075640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10 月 28 日
要  旨:
自來水用戶裝置用水設備由水管承裝商代為申請供應自來水時,僅須繳驗
水管商業務手冊及公會會員證,而僅就水管商業務手冊及公會會員証予以
審驗是否合法有效即可
主旨:有關○○○○○工程工業同業公會陳情「為維護會員合法權益防止無照承裝商,訂定
      統一驗證報裝案」要求 貴處配合執行,滋生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處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北市水供字第○九一三一四四二四一○號函。
  二、查「凡領有自來水水管承裝商登記執照者,均應於一個月內加入本業同業公會」「…
      …。二、應該準備之文件:6水管商業務手冊及公會會員証。……三、申請手續:乙
      、接水申請時之手續:(四)由水管承裝商代為申請時另提水管商業務手冊及公會會
      員證」自來水管承裝商登記規則第十三條及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接水申請須知二、 6及
      三、乙(四)分別定有明文。準此規定,自來水用戶裝置用水設備由水管承裝商代為
      申請供應自來水時,僅須繳驗水管商業務手冊及公會會員證,而 貴處僅就上開水管
      商業務手冊及公會會員証予以審驗是否合法有效即可。至於○○公會所核發之公會會
      員證書所加註之附款「本會員證書用於申請接水時,需檢附會籍證明方為有效」核與
      首揭接水申請須知之規定有間, 貴處毋庸予以配合審驗,以符依法行政原則。又查
      ○○公會所訂定之「○○區○○○○工業同業公會會員申請接水統一驗證核章捐助辦
      法」,其所規範之事項,僅係○○公會與會員間之權利義務關係,當無拘束 貴處之
      行政作為,且其於公會會員證書所加註之上開附款,恐有牴觸「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之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則,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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