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經濟部 91.08.16 經授水字第0912020999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8 月 16 日
要 旨:
有關主管機關代執行拆除擅行取水、用水所使用之機具,經公告無人領回 時,得否以廢棄物清除或以公開拍賣方式處理案
主 旨:有關主管機關代執行拆除擅行取水、用水所使用之機具,經公告無人領回 時,得否以廢棄物清除或以公開拍賣方式處理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據本部水利署案陳貴府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府工水字第○九一○○ 八二○三○號函辦理。 二 本案依水利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先行扣留機具之作為,其性質如符行 政程序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 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對於物加以扣留 時,該等扣留之後續處理,可適用同法第三十八條扣留之物無繼續扣 留必要者,應即發還;於一年內無人領取或無法發還者,其所有權歸 屬國庫;其應變價發還者,亦同。 三 本案所扣留之機具,如符合前開所有權歸屬國庫之規定,則國家對其 具有完成支配權,貴府可依物之性質予以清除或拍賣,其拍賣所得價 金並應繳交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