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經濟部 92.06.17 經授水字第0922020752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6 月 17 日
要 旨:
凡於頭前溪等河川區域內建造房屋或有其他未經許可之使用行為者,應於 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前自行搬移、拆遷
主 旨:為維護河防安全,凡於頭前溪、後龍溪、鳳山溪及中港溪河川區域內,建 造房屋或有其他未經許可之使用行為者,應於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前自行 搬移、拆遷,逾期則視為廢棄物依法逕行拆除,特此公告。 依 據:水利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八條之一、行政執行法第二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