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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96.01.12 消保法字第096000030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1 月 12 日
要  旨:
路外停車場租用定型化契約應投保意外責任險之規定與主計處函示公有路
外公共停車場不宜編列預算投保意外責任險是否牴觸
主    旨:關於貴部函詢「路外停車場租用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應投保意外責任
          險之規定與行政院主計處函示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不宜編列預算投保意外
          責任險,似有牴觸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  貴部 96 年 1  月 8  日交路字第 0960015069 號函。
          二、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6  條及第 17 條規定以觀,「路外停車場租用定
              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因係貴局主管並公告,自得本於權
              責對於該等規定為適用之解釋,合先敘明。
          三、關於本案,由於「路外停車場租用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係要求所有適用本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企業經營者,不論其係
              公司、合夥、團體組織、獨資企業、個人,均應就其提供之停車場投
              保意外責任險,以保障消費者權益。故而,倘有經營路外停車場租用
              業務之行政機關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第 2  條第 2  款「企業經營者」
              定義時,其與消費者間之定型化契約,即應遵守本應記載及不得記載
              事項規定,關於本應記載事項之「投保意外責任險」規定尚不宜例外
              不予適用。
正    本:交通部
副    本:本會法制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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