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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交通部 87.11.04 (87)交路字第04690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7 年 11 月 04 日
要  旨:
為提供檢察官辦案需要,檢察機關與警察局得以電腦端末連線方式查詢公
路監理車籍資料,惟為保護個人隱私,仍應詳加規劃執行措施
主    旨:關於貴部建請本部同意貴屬各檢察機關與內政部警政署所屬各警察局以電
          腦端末連線方式查詢本部提供之公路監理車籍資料,供檢察官辦案使用乙
          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八十七年十月九日法檢字第0三七九七一號函。
          二、茲據貴部來函及八十七年十月十九日傳真補充說明,檢察官辦案需查
              詢使用公路監理事籍資料乙節,係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
              第一項規定,同時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但書第一
              款「法令明文規定者」之規定,而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另貴部對
              檢察機關查詢上開資料之使用管理亦定有相關之管理規範,故本案同
              意貴部所提,暫由貴部所屬各檢察機關與內政部警政署所屬各警察局
              以電腦端末連線方式,查詢本部提供之公路監理車籍資料。惟因公路
              監理車籍資料內政部警政署並非主管機關,且層層傳輸恐有資料時差
              及疏誤之可能,爰建議貴部就與本部公路監理中央資訊處理中心直接
              連線之方式納入規劃實施。
          三、另本案查詢之資料,涉及汽車所有人隱私權,應僅供檢察官辦案之需
              ,請確實依貴部所訂之管理規範督導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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