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交通部 87.11.04 (87)交路字第0469061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7 年 11 月 04 日
要 旨:
為提供檢察官辦案需要,得由警察局以電腦端末連線方式查詢公路監理車 籍資料,惟為保護民眾個人資料權益,仍須詳加規劃相關措施
主 旨:關於法務部建請本部同意該部所屬各檢察機關與貴署所屬各警察局以電腦 端末連線方式查詢本部提供之公路監理車籍資料,供檢察官辦案使用乙案 ,本部業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同意該部所請,請 貴署惠依說明三原則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法務部八十七年十月九日法檢字第0三七九七一號函辦理(副本 諒達)。 二、本案本部原則同意法務部所提暫由該部所屬各檢察機關與貴署所屬各 警察局以電腦端末連線方式查詢本部提供之公路監理車籍資料,惟因 本案查詢之資料,涉及汽車所有人隱私權,應僅供檢察官辦案之需, 爰惠請就本案有關之連線方式、通行碼及密碼、與電腦查詢工作日誌 之登載紀錄管理等,妥為規劃實施,俾維當事人個人資料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