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交通部 90.08.24 (90)交路字第00922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8 月 24 日
要 旨: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各行政執行處使用「公路監理(車籍資料)查詢連結作 業系統」案
主 旨:有關貴部函請同意貴部行政執行署及所屬各行政執行處使用「公路監理( 車籍資料)查詢連結作業系統」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九十年七月九日法九十資字第○○一九八二號函,並依據中華 電信數據通信分公司九十年八月十六日數資四九○C七三字第○○五 六六號函辦理。 二、查本案既經貴部行政執行署說明其查詢公路監理車籍資料係符合「電 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但書第一款「法令明文規定者」之規 定,且貴部基於為前開保護法之中央主管機關亦來函說明,貴屬行政 執行署及其所屬各行政執行處在辦理行政執行案件時,確有查詢義務 人車籍資料之需求及法規依據,另該署研訂之使用管理規範亦經中華 電信數據通信分公司前開號函說明符合「各機關應用交通部公路監理 電子閘門連結作業要點」之規定,故本部同意貴部行政執行署及其所 屬各行政執行處使用「公路監理(車籍資料)查詢連結作業系統」查 詢公路監理車籍資料。 三、公路監理車籍資料事涉民眾隱私係屬保護之資料,請督導行政執行署 確依該署所訂「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暨所屬機關使用識別碼及密碼查詢 部內網路資料作業注意事項」,管理資料之查詢使用,俾維民眾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