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6.08 簽見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6 月 08 日
要 旨:
本案廠商請求之總金額高達 1 億 1 千 7 百餘萬元,屬於鉅額爭議, 如以仲裁一次解決,恐非妥適,故為昭鄭重,並保障臺北市政府權益,建 議不同意廠商提請仲裁
有關「洲美快速道路第二期新建工程跨越基隆河段」,廠商申請仲裁乙案,本會意見如 下: 查本件仲裁之申請,有關地質差異衍生費用4826萬4144元部分,及趕工增生費用5723萬 7890元部分,依貴局大簽附件一、二所載,本工程之監造單位皆認為應屬廠商應自行負責之 項目;另有關金屬物價變動增生費用1209萬7999元部份,依契約約定似應優先適用本府之規 定,廠商請求依中央之規定計價,欠缺合理基礎。且本案廠商請求之總金額高達 1億 1千 7 百餘萬元,屬於鉅額爭議,如以仲裁一次解決,恐非妥適。故本案為昭鄭重,並保障本府權 益,本會建議不同意廠商提請仲裁。 備註:本件事實因涉個案認定,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