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6.01 北市法一字第0943090180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6 月 01 日
要 旨:
大眾運輸票價除法律另有規定優待外,一律全價收費,故本案審議但書除 另有法律明定學生軍警優待票價外,即屬有所牴觸,如政策考量上確有維 持優待票價之必要性,主管機關得編列預算送請議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主旨:有關來函所詢臺北市聯營公車學生軍警優待票與全票價差由政府補貼之適法性及執行 程序疑義乙案,本會研究意見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94年5月20日北市交二字第09431680500號函。 二、按有關臺北市議會審議90年度預算但書:「……學生軍警優待票之差額部分應由公車 業者自行吸收,交通局並應要求公車業者訂定學生票優惠辦法。」乙節,依臺北市政 府暨所屬各機關處理市議會審議預算案審議意見作業要點第 3點第 2款及第 7點規定 ,前揭但書係屬附加於預算之條件或期限,於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 自治法規無牴觸時,應即遵照辦理;惟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自治法 規牴觸時,應不受拘束,合先敘明。 三、今該審議但書係針對90年度預算作成,並沿用迄今,又 貴局於90年間係透過協調公 車業者同意自行吸收學生軍警優待票差額之方式踐行該項但書,並未有任何法源依據 ,於未牴觸相關法令情況下,尚無疑義;惟交通部91年 6月19日制定公布之「發展大 眾運輸條例」第 9條業已明定,大眾運輸票價除法律另有規定予以優待者外,一律全 價收費,故前揭審議但書除另有法律明定學生軍警優待票價外,即屬與法律有所牴觸 ,依前揭作業要點第 7點第 2款規定, 貴局應已不受拘束,若於政策考量上確有維 持學生軍警優待票價之必要性, 貴局自得依預算程序編列預算補貼學生軍警優待票 價差額,並送請臺北市議會審議通過後執行,惟仍請 貴局於市議會審議是項預算時 ,妥為說明。 四、又本件對於學生軍警優待票價補貼,涉及社會福利之給付行政,固毋須有法律或自治 條例作為依據,但因涉及金額高達數億元,且如屬長期性措施,建議訂定自治規則為 宜。 備註:有關說明四部分,已訂定「臺北市學生搭乘聯營公車優待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