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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6.23 北市法一字第0953113710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6 月 23 日
要  旨:
汽車進入法定空地前,縱使駕駛人確有違規行駛人行道之行為,惟受限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  條之 2  規定之 7  種情形,故對於違規行駛
人行道,而即將出入法定空地之汽車,僅能當場攔截製單舉發之
主旨:關於停放法定空間之汽車,得否推定其違規行駛(穿越)人行道疑義案,復如說明,
      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95年5月22日北市警交字第09534186500號函。
  二、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條之 2第 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
      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一、闖紅燈或平交道。二、搶越
      行人穿越道。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
      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五、違規停車或
      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證檢舉。六、行經設有收費
      站、地磅之道路,不依規定停車繳費或過磅。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
      行為違規。」據此,得逕行舉發之違規行為,僅限於前揭規定之 7種情形,至於違規
      行駛人行道之行為,則不在得逕行舉發之列,合先敘明。
  三、是以,汽車進入法定空地前,縱使駕駛人確有違規行駛(穿越)人行道之行為,惟依
      據前開說明二所述,既不得對之逕行舉發,則探討得否推定其違規行駛人行道之問題
      ,已無實益,故對於違規行駛(穿越)人行道,而即將出入法定空地之汽車,僅能當
      場攔截製單舉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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