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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交通部 91.01.08 交路字第090007273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1 月 08 日
要  旨:
建議取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前段處罰汽車所有人及後
段違反第一項情形並吊扣其牌照三個月兩項條文,並增訂告發時應副知汽
車所有人
主    旨:貴會建議取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前段處罰汽車所有人
          及後段違反第一項情形並吊扣其牌照三個月兩項條文,並增訂告發時應副
          知汽車所有人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會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北市汽櫃字第九○一一五號函。
          二、查為期汽車所有人共負維護交通秩序及確保交通安全之責,在道路交
              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八條早訂有汽車所有人,僱用或聽任第二十一
              條第一款至第七款之人駕車者,處罰鍰,並得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
              之規定,故貴會建議取消事項並非新增規範,合先敘明;另九十年六
              月一日修正施行之前開處罰條例於立法院審查時,因考量大型車輛之
              駕駛如無合格執照駕車,恐對道路交通安全產生更大影響,故為加強
              大型車輛汽車所有人如運輸業者管理駕駛人之責,新增第二十一條之
              一,加重大型車輛駕駛人及汽車所有人之罰鍰,因前開新增條文,係
              獲多數委員支持之法案,故貴會建議修法乙節,與社會輿論及民意有
              間,尚難同意辦理。
          三、另貴會建議違反前開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增訂告發時應副知汽
              車所有人乙節,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
              十三條規定,處罰機關不同或應處罰對象不同時,均應分別填掣通知
              單,故若違反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之汽車駕駛人與汽車所有人不同時
              ,現行警察機關均應已分別填掣通知單舉發通知。
          四、至於,貴會建議開放業者不定時查閱駕駛人違規資料乙節,查依據法
              務部公布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個人資料之類別,「駕車違規
              之確定裁判及行政處分」係屬代號C一一四受保護之個人資料,依據
              前開保護法第八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法令職掌
              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惟其另敘明有九款但書
              例外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其中該條文第九款之規定為「當事
              人書面同意者」,故宜請車輛所有人或雇主先行徵得當事人書面同意
              後,再據以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查詢該職業駕駛人之違規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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