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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交通部 91.01.30 交路字第091001843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1 月 30 日
要  旨:
提供相關公路監理車籍資料,以利停車收費業務推展
主    旨:貴府建請同意提供相關公路監理車籍資料,以利停車收費業務推展乙案,
          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南市交管字第○九一○○○三三六六○號
              函,並依據法務部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法律字第○九一○○○一○
              ○○號函辦理。
          二、有關本案是否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乙節,查
              貴府請本部提供車籍資料之目的與用途與嘉義市政府相同,均係為使
              路邊停車因故未依規定期限繳費之車主,透過車籍資料查詢,掛號通
              知補繳,使免予舉發,以維車主權益,故經本部前以嘉義市政府案例
              洽會法務部前開號函說明,原則認為應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
              法」第八條第八款有利於當事人權益之情形。
          三、另查貴府執行前開業務之必要車籍資料項目、用途已於來文敘明,且
              亦說明所需要之車籍資料如已經由批次作業提供,則在線上查詢部分
              則可免議,故依貴府需求,本部同意由中華電信數據通信分公司依照
              貴府批次連線傳輸之車牌號碼,提供該車牌之車主姓名、地址、電話
               (可能未登錄) 、身分證字號、車種、廠牌、顏色及是否報廢、註銷
              等必要車籍資料,以供貴府執行前開業務。
          四、公路監理車籍資料事涉民眾隱私係屬保護之資料,請貴府或實際查詢
              單位參考前開保護法第十七條及行政院頒「文書處理檔案管理手冊」
              第捌項文書保密規定等,管理資料之查詢使用或訂定相關資訊查詢使
              用控管規範,俾維民眾權益。
          五、另據貴府來函說明二及四,現行「臺南市公有停車場管理辦法」第十
              一條未明述本項作業之處理程序及辦理掛號限期補繳作業須向車籍資
              料之保管機關洽取以憑作業乙節,貴府即將修正納入規定並於本年六
              月三十日前修訂完成,亦請積極辦理。
正    本:臺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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