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交通部 91.01.30 交路字第091001887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1 月 30 日
要 旨:
建請同意提供公路監理相關車籍資料
主 旨:貴府建請同意提供公路監理相關車籍資料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九十府交行字第一○九一六八號函,並依 據法務部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法律字第○九一○○○一○○○號函 辦理。 二、本案據貴府來函說明車籍資料之用途係為就路邊停車未依規定期限繳 交停車費之車主辦理信函催繳,其法源依據為停車場法及「嘉義市公 有收費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第八條,且為依行政程序法第六十七條 、第六十八條規定辦理掛號送達,以使路邊停車因故未依規定期限繳 費之車主有補繳之機會,免予舉發,以維車主權益,故本部經洽會法 務部前開號函說明,原則認為應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八條第八款有利於當事人權益之情形。 三、另查貴府執行前開業務之必要車籍資料項目、用途已於來文敘明,且 亦傳真補充說明「同意維持原中華電信數據分公司提供批次連線傳輸 查詢作業服務」,故依貴府需求,本部同意由中華電信數據通信分公 司依照貴府批次連線傳輸之車牌號碼,提供該車牌之車主姓名、地址 、身分證字號、車輛廠牌、顏色等五項必要車籍資料,以供貴府執行 前開業務。 四、公路監理車籍資料事涉民眾隱私係屬保護之資料,請督導所屬確依貴 府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九十府交行字第九九六二六號函說明四所提由 專人依前開保護法第十七條及行政院頒「文書處理檔案管理手冊」第 捌項文書保密規定,管理資料之查詢使用,俾維民眾權益。 五、另「嘉義市公有收費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並未 明文敘明辦理限時掛號限期繳費作業,須向車籍資料之保管機關洽取 車籍資料以憑作業乙節,故請儘速修正納入規定,俾資周延妥適。 正 本:嘉義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