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交通部 92.05.07 交路字第092003476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5 月 07 日
要 旨:
有關路邊停車費欠費情形乙案
主 旨:有關貴府函為汽車駕駛人於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及第三項規定,未繳交停車欠費者,依 行政執行法規定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惟因路邊停車費金額不高,行政執 行處不予受理,致審計室關切貴市路邊停車費欠費情形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 依據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九十二年五月一日行執一字第0920002 387號函辦理 (影附原函及其附件各乙份) ,並復貴府九十二年三 月三十一日府交行字第0920023370號函。 二 本案依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函復內容,貴府對行政執行事件義務人滯納 必要費用累進金額在新臺幣三百元以下而執行確有困難者,前經法務 部報奉行政院同意各行政執行處不予執行。貴府可參酌該函說明,俟 行政執行事件義務人滯納必要費用累進金額達新臺幣三百元時,再依 法移請行政執行處執行。 附 件: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2.05.01 行執一字第○九二○○○二三八七號函 主 旨:有關貴部因嘉義市政府函詢義務人欠繳路邊停車費等金額不高,行政執行 處不予受理疑義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貴部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交路字第○九二○○二九七九四及交路字 第○九二○○二九七九四-一函。 二 按本署為節省成本,並提高行政執行事件執行效益,對行政執行事件 義務人滯納必要費用累進金額在新臺幣三百元以下而執行確有困難者 ,經建請法務部轉陳行政院同意各行政執行處不予執行一案,前經行 政院同意照辦,本署亦於九十年十二月十日以行執一字第○一二○四 三號函,將上開意旨轉知貴部及嘉義市政府查照辦理有案,隨文檢附 行政院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臺九十法字第○五七○二六號函影本乙 份。 附 件:行政院 90.11.26 臺九十法字第○五七○二六號函 主 旨:所報為節省執行成本,並提高行政執行案件執行效益,對行政執行案件義 務人滯納必要費用累進金額在新臺幣三百元以下而執行確有困難者,建請 本院同意不予執行一案,同意照辦,並請儘速協調各主管機關配合檢討相 關法令規定。 說 明:復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法九十律字第○三四五四○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