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交通部 92.06.17 交路字第092004104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6 月 17 日
要 旨:
有關地方主管機關將停車繳 (補) 費通知單夾於汽車之雨刷與擋風玻璃間 ,並對逾期未繳費者舉發及裁罰涉及行政程序法部分說明
主 旨:有關法務部就地方主管機關將停車繳 (補) 費通知單夾於汽車之雨刷與擋 風玻璃間,並對逾期未繳費者舉發及裁罰涉及行政程序法部分說明,請查 照參考。 說 明:一 依據法務部九十二年六月九日法律字第0920015782號函辦 理 (影附原函乙份) 。 二 本案汽車駕駛人使用公有停車場,發生公物利用之權利義務關係,而 負有繳費之義務,雖不生送達是否生效之問題,惟如何避免民眾逾期 未繳費而遭受罰鍰處分,宜請貴府視地方特性妥為檢討改善停車收費 方式,以減少爭議。 附 件:法務部 92.06.09 法律字第○九二○○一五七八二號函 主 旨:關於地方主管機關將停車繳 (補) 費通知單夾於汽車之雨刷上,並對逾期 未繳費舉發及裁罰乙案,謹就涉及行政程序法部分,表示意見如說明二、 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九十二年四月十日交路字第○九二○○○三四八○號函。 二 按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 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 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 ,亦同。」次按停車場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地方主管機關為因 應停車之需要,得視道路交通狀況,設置路邊停車場,並得向使用者 收取停車費。」第十三條復規定:「地方主管應於路邊停車場開放使 用前,將設置地點、停車種類、收費時間、收費方式、費率及其他規 定事項公告週知。變更及廢止時,亦同。」地方主管機關依上開停車 場法規定所為路邊停車場設置相關事項之公告,係屬上開行政程序法 規定所稱之一般處分,又該一般處分之內容僅屬有關公物一般使用之 規定,合先敘明。 三 又行政法關係之發生,可能直接依據法規、行政處分、行政契約或因 事實行為而成立,例如人民事實上利用公物或營造物等,亦可能發生 法律關係 (參照陳敏著「行政法總論」,二版,第二五一至二五三頁 ;林錫堯著「行政法要義」,第二次增修版,第九九頁至第一○一頁 ) ,此觀之行政執行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義務人依法令...... 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自明。本件地方主管機關向各個使 用者收取停車費之權利之發生,係因使用者進入地方主管機關設置之 停車場並利用該停車場之事實行為,乃發生公物利用之權利義務關係 ,使用者因而負有繳費義務。該法律關係既非依據行政處分而發生, 自不生送達是否生效之問題,亦無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陳述意見 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