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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交通部 93.05.04 交路字第093000461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5 月 04 日
要  旨:
現行公路監理機關、裁決機關依法令蒐集之民眾個人駕籍、車籍及交通違
規資料利用範圍是否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
主    旨:為現行公路監理機關、裁決機關依法令蒐集之民眾個人駕籍、車籍及交通
          違規資料利用範圍是否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乙案,
          敬請惠予釋復,請  查照。
說    明:一、查鑑於近來輿論媒體屢有反應政府機關蒐集之民眾個人隱私資料,有
              輕易遭第三者窺視之虞,本部爰就公路監理機關配合推動電子化政府
              及提昇公路監理便民服務效率品質,現行利用電話語音、網際網路等
              提供民眾無須臨櫃之服務管道,通盤檢視其身分辨別機制是否嚴謹、
              個人隱私資料傳輸是否安全及資料輸出格式與內容等資料利用是否符
              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上開利用電話語音、網際
              路服務管道提供之服務項目主要係為提供民眾查詢繳納包括汽車燃料
              使用費、交通違規罰鍰、違反強制汽車責任險罰鍰及行車執照換照等
              相關公路監理資費 (詳如附件) 等;茲就其服務管道之介面及作業方
              式,說明如次:
           (一) 公路監理中央資訊中心電話語音及電子公路監理網服務:電話語音
                係提供民眾輸入其身分證字號後,始能查詢其欠費或罰鍰資料再進
                行繳費,且限定繳納本人費用;電子公路監理網之查詢繳費機制與
                電話語音相同,另若欲利用網站申辦涉及個人隱私 (如姓名、地址
                ) 之公路監理業務,則需使用政府個人憑證 (GCA, Government Ce
                rtri-fication Authority)  或自然人憑證認證後,方能申辦。
           (二) 金融機構服務管道:公路監理機關與相關金融機構以契約方式合作
                ,由金融機構提供自動轉帳服務系統 (ATS, Automated Transfer
                System) 、自動櫃員機 (ATM, Automated Teller Machines) 、網
                路銀行等介面,提供民眾查詢繳納公路監理資費。上開服務管道介
                面,就資料輸出格式與內容而言,除 ATS  自動轉帳服務系統顯示
                查詢車主或駕駛人一碼之姓氏、縣市鄉鎮名稱及車籍或駕籍狀態資
                料外,其餘繳費系統僅顯示欠費總筆數、欠費總金額、可轉帳總筆
                數、可轉帳總金額及牌照號碼等民眾至少應確認之基本資料。
           (三) 公路監理加值服務:此項服務一般查詢如無輸入身分證字號,則不
                顯示姓名、地址,僅顯示車輛牌照狀態、管轄單位及相關未結之稅
                費或違規罰鍰資料;如輸入身分證字號,則僅再增加顯示一碼之姓
                氏及縣市鄉鎮名稱。
          二、復查前揭提供民眾無須臨櫃辦理業務之服務管道,其利用網際網路傳
              輸資料者,皆以 128bits SSL (Securted Socket Layer)  加密;金
              融機構介面連結則使用封閉網路之數據專線,並配合金融機構採用
              MAC (Message Aurhentication Code) 、3DES (Triple Date Encry-
              ption Standard) 、Key Management  與防火牆等安全控管機制;就
              目前之資通安全架構而言,應屬相當安全,並已盡最大可能降低資料
              傳輸過程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之風險,以確維個人資料
              之安全。
          三、另本案現行公路監理機關利用電話語音、網際網路及其他多元途徑提
              供民眾無須臨櫃即可辦理查詢、繳費之便民措施,就其提供由當事人
              輸入個人身分證字號或密碼查詢自己欠繳之公路監理費用,並以自動
              化機器或電腦答覆查詢、提供閱覽其個人欠繳監理費用相關資料之介
              面及作業方式,本部認為應尚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條及
              第十二條,有關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查詢及請求閱覽
              權利,及公務機關應依當事人之請求,就其保有之個人資料檔案,答
              覆查詢、提供閱覽等規定。
          四、綜上所述,現行公路監理機關提供民眾無須臨櫃之多元業務申辦及繳
              費途徑與便民措失,本部認為除兼顧維護個人隱私資料之交易安全外
              ,並皆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提供個人資料查詢事宜;惟是
              否確屬符合保護法相關規定,惠請釋示,俾利賡續推動公路監理便民
              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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