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交通部 93.09.14 交路字第093000942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9 月 14 日
要 旨:
自 93 年 10 月 1 日起,審驗「小型汽車及機器腳踏車逐車少量車型安 全審驗」及「變更申請者基本資料、期滿換發及遺失補發車輛型式安全審 驗合格證明」作業,委託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辦理
主 旨:公告變更本部辦理「小型汽車及機器腳踏車逐車少量車型安全審驗」及「 變更申請者基本資料、期滿換發及遺失補發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 含少量)」作業流程有關事項。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第二項、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十七條第六項。 公告事項:一、為期簡化「小型汽車及機器腳踏車逐車少量車型安全審驗」及「變更 申請者基本資料、期滿換發及遺失補發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 含少量)」型式安全審驗作業流程,自九十三年十月一日起,本部審 驗上開申請案件之審核、製發車輛型式安全品質一致性審驗合格證明 及函送相關文件予申請者,均委託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辦理。 二、對於本項公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洽承辦人:孫榮德(電話:0二- 二三四九二一五四)。 副 本:內政部警政署、福建省政府、金門縣公路監理所、連江縣公路監理所、臺 北市政府交通局、臺北市監理處、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高雄監理處、中華 民國汽車貨運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臺北市汽車貨櫃貨運商業同業公會、 高雄市汽車貨櫃貨運商業同業公會、臺灣省汽車貨櫃貨運商業同業公會聯 合會、臺灣省汽車路線貨運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臺灣區車輛工業同業公 會、臺灣省車體工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汽車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臺北 市汽車商業同業公會、臺北市汽車代理商業同業公會、臺灣區汽車修理工 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汽車代檢協會、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本部 公路總局(請轉知轄屬各公路監理機關)、秘書室(請刊登於本部公報) 、總務局(請張貼於本部公佈欄)、路政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