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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交通部 96.01.17 交路字第095006411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1 月 17 日
要  旨: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且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案件之處罰行為認定疑義
主    旨:關於  貴局函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且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案件,究屬
          一行為或數行為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局 95 年 12 月 18 日北市交裁字第 09546077300  號函。
          二、查二以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行為,應分別舉發、處罰,為「違反道
              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3  條第 1  項所明定
              ,且針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且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案件之違規裁
              罰,本部前以 99 年 5  月 29 日交路 90 字第 035818 號函釋在案
              (如附件);次按行政罰法第 26 條所揭適用一行為不二罰之規定,
              係針對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義務規定應處罰鍰之情
              形,惟闖越紅燈之違規行為,並無涉及刑事法律論處之適用,但因而
              「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涉刑事法律之論處者,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第 61 條第 2  項規定並處罰鍰情形,有上開一行為不二罰之適
              用外,餘依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並合裁處違規記點
              及吊扣(銷)駕駛執照等之處罰,並無疑義。
          三、另有關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是否有涉及行政罰法第 26 條一行為不
              二罰規定之適用,宜應依個案具體違規事實認定,如有疑義問題,屆
              再洽徵行政罰法主管機關法務部釋義釐清,俾為妥適。
正    本: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副    本:內政部警政署、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本部公路總局、金門縣公路監理所、
          連江縣公路監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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