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交通部路政司 88.04.01 路臺監字第0486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04 月 01 日
要 旨:
有關債權人持地方法院和解筆錄,據以申請債務人車籍相關資料,得否比 照債權憑證而予其辦理疑義乙案
主 旨:貴處轉據公路局函為債權人持地方法院和解筆錄申請債務人車籍資料,是 否可比照債權憑證准予辦理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處八十八年三月十五日交四字第一0二六三號函。 二、查本案之處理原則本部已先後以八十七年一月十三日交路字第000 二八七號函及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交路字第00四二七八號函副知 貴貴處在案,仍請依該等函示原則,自本權責核處逕復。 三、另檢送說明二本部相關號函及本部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交路字第0 二九四四二號函復監察院之函文影本,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