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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廢) 行政院衛生署 96.11.22 署授國字第0960401071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要  旨:
臺北縣準用行政院衛生署主管法規中部分有關直轄市之規定
全文內容: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臺北縣準用本署主管法規中關於直轄市
          規定之法規及生效日期如後附。

附    件:本署主管法規準用及其生效日期彙整表
法規名稱 條、項、款、目 生效日期(中華民國)
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施 行細則 第八條 96 年 5 月 25 日
優生保健措施減免或補助 費用辦法 第六條 97 年 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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