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衛生署 97.04.16 署授國字第09704002622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4 月 16 日
要 旨:
臺北縣準用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施行細則中部分條文關於直轄市之規定
全文內容: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臺北縣準用本署「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 法施行細則」第八條中關於直轄市之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 十五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