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衛生署 97.04.16 署授國字第09704002623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4 月 16 日
要 旨:
臺北縣準用優生保健措施減免或補助費用辦法中部分條文關於直轄市之規 定
全文內容: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臺北縣準用本署「優生保健措施減免或 補助費用辦法」第六條中關於直轄市之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 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