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衛生署 90.05.07 衛署健保字第0900031552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5 月 07 日
要 旨:
無業鄰長加保疑義
主 旨:函詢有關無職業鄰長加保疑義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局 90 年 4 月 16 日健保字第 90008788 號函。 二、查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無職業之鄰長得準用 公職人員規定參加全民健保,其意旨應在經考量鄰長職務性質與村里 長相似,為賦予地方自治之彈性,乃規定無職業之鄰長得比照公職人 員以第一類被保險人身分參加健保。 三、另依據地方制度法第二十條規定,鄉(鎮、市)組織之設立及管理屬 鄉(鎮、市)自治事項,而鄰長一職係由地方自行訂定於鄉(鎮、市 )公所組織規程內。有關鄰長是否「得」以第一類被保險人身分參加 健保,宜由公所依地方自治相關規定自行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