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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6.11.14 農牧字第0960041601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要  旨:
臺北縣準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畜牧法規中有關直轄市之規定
全文內容: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臺北縣準用本會主管畜牧法規中關於直
          轄市規定之法規如後附,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
法規名稱 條、項、款、目
畜牧法 第六條、第八條、第八條之一
飼料管理法 第十一條、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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