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廢)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5.05.02 農授水保字第095184311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5 月 02 日
要 旨:
山坡地範圍內之中央管河川辦理緊急清淤工程,涉及於工程範圍外違規採 取土石者,其權責單位之執行疑義
主 旨:貴府函為山坡地範圍內之中央管河川辦理緊急清淤工程,涉及於工程範圍 外違規採取土石者,其權責單位之執行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 明:1.復貴府 95 年 4 月 3 日府流保字第 09500667970 號函。 2.按水利法之「水道」,與水土保持法修正草案第 9 條「應實施水土保 持範圍」產生重疊,即水土保持法修正草案第 9 條第 1 項第 2 款 有關採取土石之行為,於水利法第 78 條之 1 及第 78 條之 3 第 2 項已明文規定於河川、排水等水道內採取土石之行為,應經水利主管機 關許可,其許可要件除須具備申請書件外,更須考量河川之穩定及地形 變遷,不影響水流、通水斷面等因素,以維護水道之安全,應可取代水 土保持法第 8 條及第 12 條所定應擬具之水土保持計畫及許可程序, 經 95 年 1 月 11 日本會與經濟部水利署協商,開發行為如位於水道 範圍內,宜由水利主管機關依水利法管理,故水土保持法修法後於水道 內之採取土石行為將由水利主管機關依水利法規定辦理。 3.惟現行實務上採取土石行為於山坡地內之中央管河川,應依何權責單位 執行,似有數行政罰競合之情形。依據行政罰法第 24 條及第 26 條之 規定,應注意數行政罰競合及刑事罰與行政罰競合等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之適用。 正 本:南投縣政府 副 本: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 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 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臺東縣政府、 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本會水土保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