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7.01.18 農授漁字第0971310021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1 月 18 日
要 旨:
臺北縣準用漁會法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法規中有關直轄市之規定,自 97 年 1 月 16 日生效
全文內容: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臺北縣準用本會主管法規中關於直轄市 規定之法規如後附,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生效。
法規名稱 條、項、款、目 漁會法 第六條 漁業法 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八條 漁業法施行細則 第六條、第七條 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第三十二條 娛樂漁業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二十條 、第二十四條、第五十九條 漁會選舉罷免辦法 第六條、第四十九條 漁會財務處理辦法 第一百零五條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 第五條至第八條 漁會法施行細則 第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