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2.01.02 農輔字第091005118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1 月 02 日
要 旨:
有關對於中低收入戶及一般老農溢領老年農民福利津貼者,應於 5 年請 求權時效期間內請求返還,惟經審計機關審查後得轉銷,或以公益彩券收 益代為繳交
全文內容:對於中低收入戶及一般老農溢領老年農民福利津貼者,其依法應繳還津貼 ,是否寬予處理案? 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 91 年 12 月 16 日召開會議作成決議: 一、經行政院訴願決定駁回部分,倘勞工保險局未於 5 年請求權時效期 間內請求返還,依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2 項規定,即因時效 完成而不得再行使權利。 二、如農民符合中低收入戶條件,且繳還確實困難者,於依法完成訴追程 序後,依「勞工保險局辦理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溢領之催收、執行及轉 銷呆帳處理要點」辦理,將呆帳報經審計機關審查同意後轉銷。 三、為照顧老農晚年生活,體恤身心障礙者之困苦,如符合中低收入戶條 件之農民,其溢領之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建請由內政部以公益彩券收益 中代為繳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