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1.07.25 農輔字第091013840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7 月 25 日
要 旨:
關於農會會員代表在職期間違反農會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一款之規定,如當 事人於陳述意見期限內還款完畢,是否仍需解除職務案
主 旨:關於農會會員代表在職期間違反農會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一款之規定,主管 機關依據農會法第四十六條之一第五項規定,欲解除其農會會員代表職務 ,如當事人於陳述意見期限內還款完畢,是否仍具農會法第十五條之一情 事需由主管機關解除職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貴府九十一年七月二日投府農輔字第○九一○一一四○七五○號函 。 二 按農會於債務屆清償期,並事先定一定期間,催告債務人返還債務, 而債務人仍未清償,已符合農會法第四十六條之一第五項之構成要件 。至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所規範者,係行政機關作成不利處分前 ,應給予受處分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以符法之正當程序,惟行政機關 為處分時,並不必然受渠答辯所陳述之事實上及法律上之見解所拘束 ,仍應本諸職權依法處理。 三 本案依所附催告書影本,其催告日期江君為八十八年十二月三日、陳 君為九十年四月二日,其違反農會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一款之限制規定 ,究係屆次改選登記前、登記時或當選任職後,應請本諸權責查明依 法適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