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發文字號: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3.12.07 勞職業字第093020485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12 月 07 日
要  旨:
利用電腦網路開放個人資料登錄之就業服務業為「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
法」第三條第七款第三目之非公務機關
主    旨:檢送法務部會同本會指定利用電腦網路開放個人資料登錄之就業服務業為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三條第七款第三目之非
          公務機關,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適用本法之公告乙份 (如附
          件) ,惠請轉知並協助所轄許可設立、所屬會員或  貴公司利用電腦網路
          開放個人資料登錄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依法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鑑於近來民眾個人資料遭受非法使用之情形日益嚴重,影響社會治安
              ,為加強保護個人資料隱私權益,法務部爰會同本會將蒐集持有大量
              個人資料,且利用電腦網路開放個人資料登錄之就業服務業,指定納
              入本法之適用行業類別。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非公務機關未
              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登記並發給執照者,不得為個人資料之蒐
              集、電腦處理或國際傳遞及利用。違反者,依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負責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
              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之。第三十三條規定,意圖營
              利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四萬元以下罰金。又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
              二項及第三項規定,經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三條第
              三目指定之事業、團體或個人,應於指定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登記
              或許可。逾期未為申請或申請未獲核准者,以未經核准登記或許可論
              處。意即利用電腦網路開放個人資料登錄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日後
              如欲從事個人資料之蒐集、電腦處理或國際傳遞及利用時,應依本法
              及本法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發給執
              照,始為適法。
          二、本會業已依據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及第二十條第五項之授權規定,研
              擬「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草案,以規範私
              立就業服務機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之登記程序、核准要件、核發執照
              之收費數額、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之標準及處理方法,並將於
              完成相關法制作業程序後,於近日發布施行。


附    件:法務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公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
                                          法律字第0930700406號
                                          勞職業字第0930204592號
主    旨:公告指定利用電腦網路開放個人資料登錄之就業服務業為電腦處理個人資
          料保護法第三條第七款第三目之非公務機關,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
          一日起適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依    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第七款第三目。
公告事項:公告指定利用電腦網路開放個人資料登錄之就業服務業為電腦處理個人資
          料保護法第三條第七款第三目之非公務機關,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
          一日起適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