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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廢)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4.08.22 環署空字第094006007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8 月 22 日
要  旨:
收費站拓建工程違反違反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經限期改善,惟期限末日因
颱風停止上班日,故應順延一日作為限期改善期間之末日
全文內容:一、查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規定:「…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
              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
              ,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故倘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
              制法,其限期改善期間之末日為因颱風停止上班日者,應以停止上班
              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
          二、本案○○○○局進行中山高速公路員林至高雄段拓寬新市收費站拓建
              工程,違反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3 條第 2  項授權訂定之營建工程
              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規定,貴府依同法第 56 條處分並限其於
              94  年 7  月 18 日前完成改善,而 94 年 7  月 18 日為因颱風停
              止上班日,故應以 94 年 7  月 19 日為限期改善期間之末日,不宜
              以該局於當日始提報改善完成報告書至貴府執行按日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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