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7.03.31 環署空字第097001796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3 月 31 日
要 旨:
已裝設油氣回收設備之加油站發生公告規定禁止之強迫加油行為,其相關 管制規定及適用處罰疑義
全文內容:一、查貴府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公告「臺中 市加油站加油槍空氣污染行為」,規定適用管制對象,為臺中市境內 已裝設油氣回收設備之加油站。有關貴轄民眾於加油站加油,發生上 述公告規定禁止之強迫加油行為,適用之管制規定疑義乙節,請貴局 逕依權責釐清公告規定適用對象「加油站」,是否包括加油站內自行 使用加油槍之民眾。 二、另加油站內自行使用加油槍之民眾與加油站有無行政罰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乙節,建請 貴局參酌法務部 93 年 4 月 6 日法律字第 0930008196 號函(影 本如附)釋示個案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