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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7.03.31 環署空字第097001796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3 月 31 日
要  旨:
已裝設油氣回收設備之加油站發生公告規定禁止之強迫加油行為,其相關
管制規定及適用處罰疑義
全文內容:一、查貴府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公告「臺中
              市加油站加油槍空氣污染行為」,規定適用管制對象,為臺中市境內
              已裝設油氣回收設備之加油站。有關貴轄民眾於加油站加油,發生上
              述公告規定禁止之強迫加油行為,適用之管制規定疑義乙節,請貴局
              逕依權責釐清公告規定適用對象「加油站」,是否包括加油站內自行
              使用加油槍之民眾。
          二、另加油站內自行使用加油槍之民眾與加油站有無行政罰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乙節,建請
              貴局參酌法務部 93 年 4  月 6  日法律字第 0930008196 號函(影
              本如附)釋示個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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