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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7.06.02 環署空字第097003483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6 月 02 日
要  旨:
依行政罰法第 3  條規定,行政機關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時,亦得做為行政
罰之裁罰對象
全文內容:依行政罰法第 3  條規定:「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組織違反行政法
          上義務者,依各該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處罰之。」,故中央或地方機關或
          其他公法組織有受罰能力,而得作為行政制裁之對象,法有明訂。本署亦
          於 95 年 1  月 27 日環署空字第 0950002166 號函釋在案。本案請依前
          揭規定及函釋內容辦理,並請加強宣導工作,以免違法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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