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廢)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3.07.22 環署廢字第093005241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7 月 22 日
要 旨:
懸掛、置放廣告之行為得否適用廢棄物清理法有關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 禁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之規定,或得公告為污染環境行為乙案
全文內容:一、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七條第十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張貼或 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是以,廢棄物清理法所規範之範圍係在於指定 清除地區內,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污染環境行為之要件下,環 保執行單位據以執行取締工作。 二、對於懸掛、置放廣告部分,請貴局自行考量是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 十七條第十一款規定公告為污染環境行為。或依「地方制度法」訂定 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以便執行取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