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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廢)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3.07.22 環署廢字第093005241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7 月 22 日
要  旨:
懸掛、置放廣告之行為得否適用廢棄物清理法有關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
禁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之規定,或得公告為污染環境行為乙案
全文內容:一、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七條第十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張貼或
              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是以,廢棄物清理法所規範之範圍係在於指定
              清除地區內,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污染環境行為之要件下,環
              保執行單位據以執行取締工作。
          二、對於懸掛、置放廣告部分,請貴局自行考量是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
              十七條第十一款規定公告為污染環境行為。或依「地方制度法」訂定
              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以便執行取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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