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4.07.28 環署廢字第094005472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7 月 28 日
要 旨:
受理申請時間之認定,如以掛號郵寄方式,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如以 親自交付者,則以收件當日為準
全文內容:有關受理申請時間之認定,依行政程序法第 49 條規定:「基於法規之申 請,以掛號郵寄方式向行政機關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至於 親自交付者,則以主管機關收件當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