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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4.11.11 環署廢字第094008909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11 月 11 日
要  旨:
有關在指定清除區域內,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或者,張掛帆布廣
告於建築物外牆等污染環境行為之適用處分規定
全文內容:一、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 10 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區域內,張貼或噴
              漆廣告污染定著物之污染環境行為,予以告發處分。而對於張掛於建
              築物外牆之帆布廣告,非屬廢棄物清理法所規範之範圍。
          二、對於內政部 86 年 11 月 19 日台內營 8608044  號函釋廣告物廣物
              管理辦法部分:「廣告物管理辦法」雖已廢止,惟本案貴局應自行考
              量是否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11 款規定公告為污染環境行為
              。另亦可由台中市政府依「地方制度法」訂定台中市廣告物管理自治
              條例,則市府內部對於各類廣告物之管理權責予以明訂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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