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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5.07.13 環署廢字第095005596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7 月 13 日
要  旨:
有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有涉及刑事責任者,各機關應以行政罰法第 2
6 條有關「一行為不二罰」及「刑事程序優先」之規定辦理
全文內容:一、依據法務部 95 年 5  月 16 日法律決字第 0950700373 號函及全國
              環保機關第 70 次業務協調聯繫會報主席指(裁)示辦理。
          二、廢棄物清理法第 64 條規定:「依本法處罰鍰案件,涉及刑事責任者
              ,應分別處罰。」係訂定於 74 年 11 月 20 日行政罰法尚未公布之
              時,在當時尚無「一行為不二罰」之概念,基於行政罰與刑事罰各有
              其不同之立法目的及不同法律效果等因素,訂定「應分別處罰」之規
              定,於當時確有其立法意義。惟自去年 2  月 5  日行政罰法公布,
              確立「一行為不二罰」及「刑事程序優先」之原則後,原廢棄物清理
              法第 64 條所定「應分別處罰」之規定,與前開二原則已有所扞格。
          三、以目前「一行為不二罰」及「刑事程序優先」之原則觀之,並參酌行
              政程序法有關比例原則之要求,立法當時之理由似並不具絕對之必要
              性,要稱「應分別處罰」之規定屬行政罰法第 1  條所謂之特別規定
              ,仍有其不合宜之處。雖依據依法行政原則,法律未經立法機關修正
              或大法官宣告違憲之前,行政機機關並無拒絕遵守、執行之權力。但
              法務部 95 年 5  月 16 日法律決字第 0950700373 號函釋認為:廢
              棄物清理法第 64 條係行政罰法公布施行前之舊立法例,是否可解釋
              為係行政罰法第 26 條之特別規定,而排除一行為不二罰及刑事程序
              優先原則之適用,應依符合比例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等憲法及行
              政法一般原則下,審慎解釋;另鑑於部分學者專家確有「一行為不二
              罰」及「刑事程序優先」要屬「憲法原則」,認為行政罰法之規定其
              層次上高於法律規定之見解。
          四、故自即日起,請貴單位逕依行政罰法第 26 條有關「一行為不二罰」
              及「刑事程序優先」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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